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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办事指南]《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8/5/6]

主管部门市总工会
办理依据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调整2007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等企业职工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时间的通知》(沪职保〔2007〕1号)
申办条件
  (一)参保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
  2、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这些人员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
  3、向社保中心缴纳“职保”的灵活就业缴费者。
  (二)给付
  免责期后保障期内,市职保会对住院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家庭病床治疗的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和定额自负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首次参保和断保后再参加执行30天免责期。

申请材料
  (一)参保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已参加“职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或4月份或5月份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
  3、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这些人员缴纳“职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吊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单位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4、按14%的缴费比例向社保中心缴纳“职保”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4月份或5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或《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批)》。
  (二)给付
  1、被保障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时须提供被保障人的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借记卡、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或上海银行、农业银行的本市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一)参保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至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二)给付
  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受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河曲路10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 上午8:30至11:30
  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66793002)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66793005)
  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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