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住建委 办理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4〕52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含33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4、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8、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9、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0、街道(乡、镇)或者区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廉租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接受申请家庭的申请后,转街道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廉租房申请; 3、决定受理后,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及区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审查部门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复审,经公示后签发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受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河曲路10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 上午8:30至11:30 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66793002)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66793005) 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