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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办事指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8/5/6]

主管部门市住建委
办理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对象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4、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8、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街道(乡、镇)或者区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接受申请家庭的申请后,转街道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决定受理后,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及区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审查部门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复审,经公示后签发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受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河曲路10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 上午8:30至11:30
  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66793002)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66793005)
  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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