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沪人口委〔2003〕42号);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沪卫计指导〔2016〕10号)。 申办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3、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4、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6、符合华侨、归侨、侨眷生育政策的,还应当相应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 7、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的,还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以及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 3、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 无
温馨提示,受理中心对外服务时间: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河曲路10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 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 上午8:30至11:30 咨询电话:周一至周五(66793002)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66793005) 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