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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2/5/15]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建立和完善合理诊治、逐级转诊的医疗秩序,推动构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和《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如下:
  一、定向转诊的定义
  本文所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以下简称“定向转诊”),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医疗服务对象,经诊断因病情和诊疗需要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经上级医师审核,按照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转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二、定向转诊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临床诊治需要的原则。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诊治,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进行转诊。
  (三)坚持规范转诊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分级诊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转诊。
  三、定向转诊的条件
  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一)符合急诊和危重指征。
  (二)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有难以解释的症状;经规范治疗、完整疗程,但疗效不清,或体征继续加重。
  (三)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范围,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和诊疗手段无法支持的。
  (四)因病情较重、复杂(合并多种较为严重的夹杂症等)或自身体质等原因,可能发生病情突变的。
  (五)存在其它较为复杂的诊疗等问题。
  四、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
  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
  (一)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首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二级医疗机构;
  (二)如果患者病情复杂,或为诊断明确的疑难、专科病例,且区域内的二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能力的,可直接转诊至相应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也可直接转诊至设有相应市临床医学中心或重点学科的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程序
  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治医师诊查,认为患者符合上述定向转诊条件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转诊的建议,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要求,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填写转诊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并签名(章),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名(章)后,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如转诊患者为《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规定的约定对象,可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
  六、定向转诊管理
  对于患者因同一病情、同一目的提出转诊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负责开具一次定向转诊单。
  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予以转诊,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转诊指征的,应当做好解释和诊疗工作。
  如符合定向转诊条件,但经解释,患者仍坚持要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该患者病历上注明,并经患者签字认可。
  定向转诊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范围。
  七、定向转诊实施要求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定向转诊的管理,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审核把关、转诊协调、信息管理、质量考核等相关工作环节,为患者提供规范、及时、便捷的转诊医疗服务。
  八、其他
  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和<上海市儿童保健和儿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1号)的要求实施。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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