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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1/12/21]
一、项目名称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
5.《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34号)。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1. 依法登记结婚;
2. 本市户籍;
3. 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 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 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四、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5.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   子女的户籍证明;
7.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9.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0. 现居住地办理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五、办理程序
1.  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③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④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受理部门: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计生窗口)
七、办事地址、电话:
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15
八、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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