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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5/6/30]

政策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对象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
初次失业登记须凭本人办妥的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凭本人《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固定制职工除外)、《退工通知单》和户口簿;填写失业登记表。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8号窗口)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09(周一至周五)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夏令时: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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