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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5/6/30]

 

政策依据: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对象条件:
1. 大龄失业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现已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经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2. 大龄失业人员已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首次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所需材料:
1.《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
2.《劳动手册》;
3. 身份证;
4. 2002年1月以后开户的本人农村商业
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的有效实名制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8号窗口)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09(周一至周五)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夏令时: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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