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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整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5/6/30]

       办事项目

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非单位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非单位养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手里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参加工作年月和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与实际不一致。
 
       申请材料
1、原始档案钟可认定工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属代管理的,可由档案代管理部门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档案复印件);
⑴招工录用(退工)通知书或商调函;
⑵职工登记表;
⑶职工历年调资审批表;
⑷退职、辞职、除名批文;
⑸《劳动手册》或《上海市劳动力登记表》;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⑴办理66~69届大、中专毕业生待分配期间工龄认定,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插队落户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已记载户籍迁出和迁进具体时间及地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未记载的,需携带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⑶办理农婚知青(按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工龄认定,需携带由(县)劳动保障局审定的《“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
⑷办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伍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转业、复员、退伍登记审核表或区(县)武装部提供的原始人、退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主择业的转业人员除外)。材料复印件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02(周一至周五)66793005(周六、周日)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夏令时:下午1:30—5:00)
周六、周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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