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二、政策依据 1.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3.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4〕25号)。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四、申请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 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的,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受理部门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受理地址 河曲路108号。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6793015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按照子女出生时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