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 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就业补贴: 1.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政策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府办[2008]33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 3. 已经在单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所需材料: 1. 劳动手册; 2. 户口簿; 3.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 4. 身份证; 5. 2002年1月以后开户的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的有效实名制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8号窗口)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09(周一至周五)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夏令时:下午1: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