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 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 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 号) 对象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 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 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2. 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 户口簿 6. 退工单 7. 2002年1月以后开户的本人农村商业 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的有效实名 制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8号窗口)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09(周一至周五)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夏令时:下午1: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