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新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办理机构 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社保中心。[由本市居民户口簿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 申办条件 未从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本市居民外来配偶。 ◆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u 受理部门: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7号窗口) u 办事地址:河曲路108号 联系电话:66793014 u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