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据此,本市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恢复再生育审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的行政事务办理事项。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